主持人:首先请蔡主任跟我们讲讲,我们知道这个新的办法是基于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能否跟我们分享一下这个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是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整的?
蔡永富:好的。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是在原来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办法的基础上修改的,原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是2005年1月1号起实施的,为推动我们宁波市的政府投资建设发展,以及促进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原来这个办法已经实行了八年之久,确实很多条款跟我们目前的一些审计的实际工作有些不相适应。尤其是2006年的审计法和2010年的审计实施条例修改出台以后,我们这个修改条款就非常迫切。为此我们也经历了将近两年的时间,进行反复的调研、座谈、讨论,最后拟出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最终是今年的1月2号在宁波市政府第3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今年的3月15号施行。
从这次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从当前我们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结构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六条明确,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有七类,一类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第二类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类是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第四类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和赠款,第五是转入或者拍卖等国有资产所得的资金,第六是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第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政府性资金的,这是外延和内涵,这个范围更加明确。
第二就是明确了审计的内容,细化了我们的审计模式。原办法对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项目表述不够具体。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力度,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纳入审计。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建设资金所取得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也接受审计监督。
所以说增加了我们年度的预算执行和总年度的决算的执行,还有一些单向的计算,在操作中我们的审计更加灵活,同时也明确政府资金相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这些单位的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也可以大大增加我们审计的威慑力。
第二也是进一步扩大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覆盖,考虑到实际需要,办法根据投资的规模、性质,确定了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分段审计和抽审等多种审计模式。我们在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就规定了,对投资10亿以上的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政府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周期比较长,或多个项目构成的政府项目实行分阶段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是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我们做出抽审。这一条也是我们这次办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它主要是有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了跟踪审计的模式,这个条款弥补了原来的空白。第二个就是审计的面进一步扩大,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市本级10亿以上的项目要进行跟踪审计,这是明确的。对主管部门的完成情况,我们也是进行抽审。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的进一步明确,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责任更加明确,理顺了管理体制。
第三对建设周期比较长的或者多个项目,进行分阶段审计,加强了决算的速度,提高我们的效率。
第三是增加了审计整改的要求,根据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的意见,整改工作要落到实处,这次修订也增加了审计整改和限期整改的要求。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里面,被审计单位可以接受审计监督,边审计边监督,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大家关注多年来屡审屡犯的问题。
第四是增加了审计信息化的要求。增加审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信息化内容,倡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搭建和完善管理平台,实现互联审计。审计工作也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这项工作我们今年已经启动了。
同时在第八条第二款也要求,发改、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信息共享、各司其则,构建一套有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五,增加了对审计人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原办法也是对审计机关的人员有一些处理处罚的条款,但是不够具体。在现办法增加了一条,就是第二十八条,总共有九点。对审计的一些规范性的要求,这里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从政府规章的高度,对我们审计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也表明了我们审计机关对依法审计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