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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非法干预或阻碍审计人员行为,该如何处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11月18日 12:54
 
 

市审计局:当好经济“卫士”看好政府“钱袋”

本期嘉宾:宁波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何小宝
     宁波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 郎 杰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副主任 蔡永富
     

  主持人:我们刚刚讨论了审计工作开展中,内部如果出现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况如何进行处理。何总能否跟我们讲讲,如果我们遇到了非法干预或者是阻碍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行为,我们又如何进行处理呢?

  何小宝:审计法对被审单位和接受审计的人员,在审计工作进行当中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一,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被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还可以对被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责任人员,比如说会计,财务核算人员拒不提供,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情节严重,还可以移送主管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建议。有些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情况也有,在审计过程当中,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事项,或者是涉及利益分割的问题,可能有些人会采取极端的手段。像国家审计署,这里也交流一下,国家审计署查一些案件的时候,有些审计人员的生命就有受到威胁,这情况也是存在的。所以对构成犯罪的也是要追究责任的。这是拒绝、阻碍检查的问责方式。

  第二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审计法第44条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负责任的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也会提出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审计法第51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希望我们的审计工作能够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得到被审单位的支持,大家共同努力依法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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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编辑: 张钱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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