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网友“宁波可乐”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不明白为什么房屋买卖的时候,必须要缴清物业费呢?
对此,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关于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小区物业服务的提高需要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共同配合,物业综合服务费是小区物业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业主和物业企业应该按照物业合同各司其职。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50号)》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第(六)点规定,二手房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需在转让合同中做明确约定,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提交资料时,出具过户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确,造成房产过户后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前业主遗留的欠缴物业费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您反映小区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请告知我们具体小区和物业企业名称,以便我们督促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企业监督和管理,共同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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