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 租户千方百计要向房东交房租,房东却怎么也不肯收。如今,租户将房东诉至北仑法院,要求房东收款。
租户起诉要求房东收受房租
蒋先生从四川来北仑已经很多年了。三年前,他和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刘女士将位于北仑小港街道的一处厂房及周边空地出租给蒋先生使用,租期十年。双方约定了每平方米厂房的价格,每三年上浮一定比例,而空地价格十年不变。每年5月付清一年的租金,第一年租金总计7万元。
十年的合同,却在两年时间里就起了些波澜。原来,蒋先生租用厂房办起了蔬菜加工小作坊,人来人往不说,地面污染情况也总是特别严重。刘女士家也住在厂房附近,深受其扰。“我跟他说了很多次,地面弄弄干净,进出人员整顿一下,他都听不进去”。显然,她已是难以忍受了。
蒋先生称,约定付租金的日子又到了,他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刘女士了。第二天下午,他终于在刘女士住处等到了人,刘女士称不愿意收现金,他便要求对方提供银行账号,但刘女士也拒绝了。过了几天,他又找到刘女士,提供了一张支票,但她仍然拒收。之后,他还向公证处询问能否办理提存等,也被告知无法办理。
去年7月,蒋先生将刘女士诉至北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自己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刘女士也应有收受租金的协助履行义务。如今刘女士屡屡拒收租金,导致自己不能履行自身合同,因此起诉要求刘女士立即履行租房合同约定内容,收受房租。
刘女士则答辩称,蒋先生确实没有按期向她交付租金,而且蒋先生使用租赁房屋不当,隐患重重。
法院:蒋先生没有诉的利益,驳回起诉
承办法官指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是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合同权利,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才是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法院认为,蒋先生起诉称刘女士拒绝收取租金,要求判令刘女士收取租金,刘女士放弃或延迟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其对合同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未侵犯蒋先生的合同权利和其他民事权益,蒋先生没有诉的利益,遂裁定驳回起诉。
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道,蒋先生的起诉看似符合条件,但蒋先生是为了刘女士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就会出现不合理的结论,也就是法院强制要求权利人接受其享有的权利。法官推测蒋先生起诉要求刘女士接受租金的动机,可能是担心她会以其不支付租金为由,主张他违约进而解除合同。然而,他完全可以其他非诉讼方式来固定积极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排除违约风险,法院并无司法干预的必要。
房东起诉租客要求判令合同无效
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后,蒋先生和刘女士之间的矛盾却依然摆在两人面前。今年6月底,北仑法院收到了刘女士的起诉状,称租赁房屋是违规建筑,认为当初两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蒋先生腾空厂房并搬离。
法官做调解工作时发现,其实不止刘女士有怨气,蒋先生对房东一直以来的拒收等行为也是怒气不小,只是憋着一口气,不愿意让对方轻松违约。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刘女士收取蒋先生租金,蒋先生搬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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