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向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询问,如交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未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这个算违规吗?原帖如下:
交警在执行公务时,对某辆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先敬个礼,然后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在这个过程中,交警是否也有必要向当事人出示一下自己的执法证件?我看到的这位交警并没有做到主动性。
另外该网友还好奇询问,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以哪个证件为准,警官证还是公安行政执法证?
对此,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给予了如下回复: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在需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情况下、或有当事人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出示人民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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