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我想咨询下江东区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我和我女友打算明年结婚,听说江东区今年是最后一年了,所以想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几个问题要咨询下:
1、我结婚后,一家就有4口人了,人均在18平米了,是否符合条件?
2、失业人员,请问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3、相关的申请手续 。
对此,宁波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宁波胡大夫 网友:
您好!江东区住建局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结婚后,一家就有4口人了,人均在18平方米了,是否符合条件?
答:根据相关政策,申请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
1、户籍条件,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收入条件,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目前为34058*60%=20434.8元)以下;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应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
3、面积条件,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口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条件,方可申购江东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你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情况进行对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失业人员,请问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答:申请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是具有江东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三类对象之一:
第一类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目前为34058*60%=20434.8元)以下;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应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二类是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㈠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第三类是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三、相关的申请手续?
答: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东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住建(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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