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咨询社保问题:请问我在宁波只买了一年社保,当医疗卡内的钱报完后还不够,又自负了大部分,那自负部分能报销吗?如果能报,又该怎样报、去哪里报呢?谢谢!
昨日,市人社局回复了该网友,原帖如下:
您好!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为:
1.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医保年度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
2.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个人自负段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比例为:
3.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在职职工承担14%,退休人员承担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致电热线电话12333咨询。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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