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询问关于社保补缴的问题,说自己的母亲(47岁)目前已交了6年的社保,希望知道,不足的15年部门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的问题,昨日,市人社局给予了详细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如果您母亲2011年7月20日前已具有宁波市城镇户籍,按照省和我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可按规定在2012年5月31日前随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您母亲属宁波市农业户籍参保人员,可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办法补缴,或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延缴办法缴费。您母亲具体补缴条件和标准,由办理时当地社保机构审核确定。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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