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网友“zxzxsxx”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请问本人下月可享受退休待遇,职工医保费用一次性补缴,以后有条件的话,是否允许补缴?
对此,市人社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根据职工医保政策,职工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可领取养老金,因医保年限不足需要补缴的,有以下几种选择:
一、选择一次性补缴,每个月23日前可到养老保险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其中选择基本医保待遇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年限;选择住院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年限。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二、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长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身份医保待遇。可随时办理一次性补缴剩余月份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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