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上婴儿母亲签字、父亲签字栏必须由婴儿父母亲笔签字。
6、《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8、《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户籍中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9、《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正常上班时间。地点:门诊一楼121房间。
10、非本院出生的婴儿不得在本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特别提醒LZ:您孩子距离出生快1年了,请尽快领取出生证。超过1年未领证,需要做亲子鉴定,会给自己带来不便。我院出生证办理咨询电话:870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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