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民生大调查”中曾经做过一期“年底工资”问题的投票统计,很多网友参与投票,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涉及到“用工劳动合同”的问题,参与者中大部分人表示自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让人欣慰的,但不规范的用工行为还是随处可见,不尽如人意。例如,昨日,网友“zjxsnwm ”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板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述说自己的遭遇,看起来让人心酸。原帖如下:
“您好:
职工进单位工作数年,单位一直未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职工社保。在今年年初因职工身体缘故其本人向单位提出调离原岗位并保留原工资标准,当时单位l领导也同意了。但是过了数月单位以”不能胜任新岗位“为由向这位职工提出:降低工资;直接离职。之后给全体单位职工发工资时,也向他发出”不写辞职报告,就不能给你发月工资(包括当天已向全职工发的上月工资和以后要发的这个月工资)。
请问:1.此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2.职工被单位以克扣月工资来要挟其本人写书面辞职报告,写出来的辞职报告是否无效呢?3.职工可否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和不为其缴纳社保为依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吗?可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
我们生产一线职工与单位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是计时工资,实行标准工时制。现在单位要先跟我们实行计件标准工时制,以后在改为计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问下:1.如此的变更,需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对重签的《合同》我们职工可否要求单位书面约定每月最低保障工资(因为,原《合同》上有载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而一旦实行计件工资就不清楚自己每月月工资是多少)么?2.如果单位不重签《合同》或者不约定最低工资,是否等于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它可否作为以后发生劳动和工资纠纷的依据?3.单位说,实行计件工资就没有150%、200%和300%的加班工资;同时也说,单位要求职工加班你必须服从,否则按旷工或者罚款处理。请问实行计件工资到底有否加班费?其(无论是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应该怎么算,如我每天白天正常上班的计件工资是100元?请详细答复。谢谢!”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回复,另外,也会继续关注回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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