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nbjyj19631219”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板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表示:在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工资问题!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50%支付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此可见综合工时下,是存在休息日的,休息日大不能调休时,加班就是200%
我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不休息一天,
劳动局批准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单位以综合工时制为由,超过标准月工时部分都按发150%的加班费。
我认为在以月为周期的综合治理工时下,
1. 如果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按150%。
2. 如果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话,是企业违反劳动法,但在计算工人工资上,对于延长工作时间部分,应该首先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以保障宪法给予工人的休息权,在计算完休息日加班工资后,才能计算剩下要作时间是延长工作时间150%。
因为宪法给工人休息的权利,宪法的效力于法律法规。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效力大于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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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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