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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财政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试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5月24日 15:11

  二、申报及评选

  (一)申报材料。

  1.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财政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工商年检记录),行业许可合格证,农场主户籍、学历证明、农业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生产经历证明,农业荣誉和奖励证书,非本市农户的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4.生产目标和计划,土地流转清单和代表性合同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证明,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与农技人员结对关系证明,代表性农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记录复印件,财务报表;

  5.产品销售合同(或凭证)、记录,加入合作社的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的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注册商标证书等复印件。

  (二)申评程序。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7月底前报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2.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林)局会同当地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签署考评审核意见,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将财政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3.市级评定。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0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审验评选,根据评选结果择优评定,并经公示后发文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颁发证书。

  三、相关要求和政策

  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好农、林、牧、渔各产业的申报、考评和审核工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财政引导专项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公开公平,对当年评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5万元,县(市)、区配套5万元。市级奖励资金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公布名单发文下拨。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保优汰劣。若被评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经营中违法违规、未及时参加工商年检或被工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5年内相关的市农业评先、项目等一律不予评定、立项。

  本申报指南自2013年5月30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标准

  2.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财政引导资金申报表

  3.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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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何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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