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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5月23日 10:03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发布到本地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网站,并按照属地原则通知辖区内有关学校、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做好通知及宣传记录,以备查证。

  (二)资格初审

  5月12日至6月8日,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6月17日至23日,申请人到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局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农业局应审核申请人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根据初审结果,设区的市农业局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完成初审工作。

  设区的市农业局应当在申请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农业厅。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省农业厅对设区的市农业局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7月26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9月2日前)省农业厅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审核盖章,并将公示情况、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照片、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农业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四)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具体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兽医监督管理处负责。

  二是加强宣传。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通过相关网站、报纸、媒体等途径,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是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兽医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朱 颖,电话:0571-86757959;

  赵俊廷,电话:0571-86757237。

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doc

附件2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xls

附件3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doc

附件4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doc

附件5设区的市农业局具体办理机构和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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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何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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