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发布到本地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网站,并按照属地原则通知辖区内有关学校、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做好通知及宣传记录,以备查证。
(二)资格初审
5月12日至6月8日,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6月17日至23日,申请人到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局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农业局应审核申请人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根据初审结果,设区的市农业局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完成初审工作。
设区的市农业局应当在申请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农业厅。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省农业厅对设区的市农业局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7月26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浙江农业信息网、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9月2日前)省农业厅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审核盖章,并将公示情况、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照片、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农业部。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四)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具体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兽医监督管理处负责。
二是加强宣传。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通过相关网站、报纸、媒体等途径,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是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兽医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朱 颖,电话:0571-86757959;
赵俊廷,电话:0571-86757237。
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doc
附件2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xls
附件3从事临床教学工作证明.doc
附件4从事动物诊疗工作证明.doc
附件5设区的市农业局具体办理机构和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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