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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5月23日 10:03

  为规范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农政发〔2012〕5号)、《农业部关于做好对有关兽医人员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09年1月1日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局提出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或者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三)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二、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学校或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农业局(见附件5)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电子版)一份(附件2);

  (二)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单色深底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应为jpg格式;宽度与长度比例在1:1.46左右,高度不小于189像素,建议尺寸为宽230像素x高334像素,文件大小20-40KB,保证照片清晰,不变形;照片命名采用“姓名-身份证号”,例如:李四-230222196101020012.jpg);

  (三)居民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从事兽医临床教学的,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兽医临床教学工作证明3份(附件3)以及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表复印件3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在2009年1月1日前从事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证明3份(附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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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何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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