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对话 > 网上发布厅 > 部门发布
【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院出台人身保护令新规
反家暴再添法律新利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5月21日 10:23

  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据悉,《实施意见》所指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仅在法院立案审理的离婚纠纷中适用。《实施意见》明确了申请提出的时间、管辖法院、具体条件。在法院受理离婚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审理其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被申请人的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同时,《实施意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即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实施暴力向申请人施加影响。

  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邀请妇联或者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黄贤宏强调,“申请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人身保安全护裁定有哪些内容

  根据《实施意见》,法院经审查决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以下的一项或多项: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

  (四)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居所;

  (五)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黄贤宏表示,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靠法院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宁波两级法院在加强反家暴专业合议庭建设的同时,也将加强与当地职能部门、各级妇联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合作,加强互动,形成合力,构建预防家庭暴力的网络,推动形成多方位多部门参与的反家暴工作机制。

0
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齐言
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  码:
(天一论坛ID通用)
电话:87685390 微信:wsfbt123
Email:wsfbt@cnnb.com.cn
民生新闻 >>更多
一周热点 >>更多
部门发布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