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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院出台人身保护令新规
反家暴再添法律新利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5月21日 10:23

  5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妇女联合会、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宁波中院刚刚出台的《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市反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

  为何要出台《实施意见》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据统计,2010—2012年间,宁波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家庭暴力报警8600余起;近三年到市、县(市)区妇联投诉家庭暴力案件平均每年近180起。2010年至2012年,宁波两级法院共办结离婚纠纷16777件,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663件,法院最终认定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16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封闭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实际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可能更多。

  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寻求治安、民事和刑事救济,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常常被称为“纸老虎”。“我们认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保护势在必行,其中,人身保护令是一项必要而且可行的措施。”宁波市妇联副主席李晓东表示,“为此,今年市两会期间,我们积极争取人大代表的支持,向市人大递交了建议在宁波推行人身保护令的两个提案。”

  “收到建议后,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宁波中院副院长黄贤宏说,在此基础上,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宁波中院于近日出台了上述《实施意见》,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俗称的人身保护令。5月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确立,使家庭暴力由事后的制止和惩罚变为事先的预防和控制,更加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同时能够有效保障离婚诉讼顺利进行以及诉讼过程中诉讼参加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黄贤宏表示。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黄贤宏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前身,是英美法国家的人身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0世纪70年代未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

  据了解,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建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审理指南》仅是一个内部指导性文件,并非硬性的法律规定。因此,2013年之前,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黄贤宏说。

  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一步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保障措施。“疯狂英语”李阳离婚案是新的民诉法实施后国内影响最大的一例行为保全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终于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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