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一)医疗机构的原因
1.病历记载不规范。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数据形式对患者的症状、医学检查、诊断结论和治疗过程及效果等情况所作的记录,也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评价的最重要依据。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也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但许多医疗机构病历的书写、修改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试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病历,在病历中随意涂改,甚至篡改病历。有的医务人员缺乏严谨的态度,在书写病历时出现较多瑕疵,导致患者产生合理的怀疑,病历的真实性也难以认定。还有的医院抢救记录中参加抢救人员的签字不全,抢救记录时序混乱,医嘱中出现执行时间早于医嘱下达时间的记录。如某医院在抢救急危患者时,抢救记录中将静脉滴注写成静脉推注,将CPR(心肺复苏)写成CRP,记录心电监护结果时也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记载,导致病历是否能反映抢救过程难以认定。另外,还有些个体诊所对于患者就诊的记录不规范,有的甚至病历中记载的手术事项与手术记录单等重要内容存在矛盾,在发生纠纷后,患者就诊的事实经过难以查清,如患者在某牙科诊所拔牙若干天后,发生病毒性脑炎,患者家属认为当时没有就诊病历,而诊所提供的就诊记录中写的是××哥哥,未写明患者姓名,牙齿位置记录也有错误,双方甚至对于就诊时间也各执一词,导致法院无法作出认定。
2.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欠缺。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有告知的义务,在存在可替代的诊疗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当向患者告知、说明可替代的诊疗措施的信息。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但有的医疗机构往往违反该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迟延履行告知义务,如对医疗风险的告知不足、重大事项不书面告知、疑难危重病人交代不详等,或因对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及后果认识不足,迟延履行转诊的告知义务,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还有的医疗机构使用空白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签字后再填写告知内容。因医疗机构未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及可采取的治疗方案、各种方案的副作用,患者一旦出现并发症或副反应,引发较大冲突的案件并不少见。如患者在某医院治疗腋臭时,医生未告知患者手术切除具有较大的副作用,也未告知患者腋臭还有其他副作用较小的治疗方法及疗效,导致患者在切除手术后因瘢痕挛缩致手臂无法上举。此外,有的医疗机构还存在态度差、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足等问题,导致患者产生不满和不信任情绪。如某医院在患者手术过程中临时更换主刀医师,而未提前告知患者,尽管手术过程并无失误,但患者丧失了对医院的信任,后因患者手术效果并不好,患者与医院产生较大冲突。
3.医疗技术存在过失。
医疗过失以违反当时的医疗水平所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包括在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护理等过程中违反了注意义务。诊断过失是最常见的医疗技术过失,主要包括误诊和漏诊,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当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医院在患者宫内外妊娠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保胎治疗,直至第十天才采取B超诊断,在应当预见到宫外孕可能性的前提下,又作出了错误的诊断,导致患者最终丧失保守治疗的机会,只能选择切除该侧输卵管。其次,是治疗过失,医务人员未遵守诊疗规范,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实施了错误的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对患者疾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以致采取的措施不当。如医院在患者的手术指征并不明显、医务人员的手术经验也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手术操作欠规范,造成患者神经损伤,存在明显过失。还有的医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对待病情重、变化快的危重病人或特殊体质的病人,未能从专业角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采取的救治措施不当,使患者失去阻止病情进一步发展的机会。第三,护理过失,医护人员在护理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如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因突发病情从病床上摔倒在地,护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使得患者的突发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医院为此承担了相应责任。
4.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由于国家投入的不足,医疗机构必须在很大程度上自负盈亏,有的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如医院在患者无安装永久起搏器指征的情况下,安装了永久性起搏器,并且在术前告知患方手术名称及风险时,使用了格式化的告知书,手写增加的内容未让患者本人签字确认,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某民营医院在诊断依据不足,手术适应症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患者施行手术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病历中记录的手术事项等重要内容存在矛盾,也与医院告知患者的手术内容存在矛盾,存在欺骗性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