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医疗纠纷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民事案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较为混乱,《侵权责任法》的施行统一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但案件审理难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尤其是病历认定难、鉴定结论采信难、调解难,其主要原因仍在于医患矛盾未能得到根本缓解。医疗纠纷案件的产生既有医疗机构的原因,也有患者一方的原因,医疗机构主要存在病历记载不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欠缺、医疗技术存在过失、过度检查和治疗等问题,患者一方主要存在缺乏医疗常识、对于法律有关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误解、纠纷发生后难以理性面对等问题,此外还有社会保障不力、鉴定机构缺乏专业性或权威性等原因。本文通过对近三年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案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全面引入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深化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功能的发挥,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职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构建我国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缓解医患关系,寻求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
近年来,我国各类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冲击医院、暴力伤医的恶性事件更是呈几何级增长态势,随着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大量因协商赔偿不成的医疗纠纷涌入法院,成为矛盾深、调解难、案情复杂的“骨头案”。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由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案件,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导致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以及鉴定程序、赔偿标准的二元化,案件审理情况较为混乱。《侵权责任法》的施行终结了这种二元化的混乱局面,在法律适用及鉴定程序、赔偿标准上都排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规定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归责原则上,根据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医疗产品责任的不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也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施行至今,医疗纠纷案件矛盾深、调解难、案情复杂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本文通过对宁波地区2010年以来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以探讨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并寻求多元化解决路径,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一、2010—2012年宁波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1.从一审审理情况来看,宁波地区各基层法院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类)351件,其中2010年为128件,2011年为96件,2012年为127件。从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方式结案144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1.03%,以调解结案11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31.62%,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的88件,占25.07%,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2.28%。一审阶段调解、撤诉率较高,占56.69%。
2.就二审审理情况来看,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医疗纠纷案件共75件,占一审判决案件总数的52.08%,其中2010年为27件,2011年为21件,2012年为27件(2件尚未审结)。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的56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74.67%,调解、撤诉的11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4.67%,改判及发回重审的6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8%。医疗纠纷案件的上诉率远远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二审阶段调解、撤诉率也远远低于一审,改判、发回率高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
3.就判决结果来看,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为2件,占判决案件的1.38%,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为20件,占判决案件的13.89%;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为58件,占判决案件的40.28%;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的案件为24件,占判决案件的16.67%;医院不承担责任的案件为40件,占判决案件的27.78%。患方普遍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考虑责任比例,并且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比例较高,但目前84.73%的案件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或无责任,因此患方诉求与法院判决结果差距较大。
4.就鉴定情况来看,经过一次鉴定的案件128件,经过两次鉴定的案件48件,经过三次或多次鉴定的案件6件,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案件仅5件。出庭接受质询的只有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专家,医学会的鉴定专家至今未有出庭接受质询的,因而对于鉴定结论的不明确、不充分之处,审判人员只能通过书面发函要求鉴定人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