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原告宁波江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宁波迈瑞尔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
瑞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甬海知初字第139号】
原告系“FEIL”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7月,被告太平鸟公司在其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 160箱4 640个冲击钻、1 160箱4 640个角向磨光机的插头上突出使用了“FEIL”商标,原告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并诉至海曙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海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海关查扣的涉案冲击电钻及角向磨光机的电源线插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涉案产品虽系被告迈瑞尔公司从案外人采购,但如被告迈瑞尔公司正常验货,完全可以发现涉案货物电源线插头上的原告“FEIL”商标,但其未对此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太平鸟公司系涉案产品的代理出口方,其对涉案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被告太平鸟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被告迈瑞尔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解读】本案为一起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侵害商标权案件,生产商和出口代理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均应对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在出口贸易极为发达的地区,更应注重这一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益闻、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199号】
2006年9月,被告人徐益闻从亚虎公司离职,之后与被告人黄合伙从事外贸出口业务。二人利用在亚虎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资源,与亚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国外客户开展外贸出口业务,给亚虎公司造成650 061.96元经济损失。据此,江北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益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被告人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徐益闻、黄不服,提出上诉。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益闻、黄与亚虎公司系聘用关系,二上诉人基于职务所获得的涉案境外客户信息,属于亚虎公司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范围,且亚虎公司与二上诉人已签订保密协议。二上诉人违反其与亚虎公司的约定及权利人亚虎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亚虎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裁定维持原判。
【解读】亚虎公司在多年的外贸业务中积累了一批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四个法律要件,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0.原告坎有限公司(KAN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ŚCIĄ)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塔图姆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2)甬鄞知初字第18号】
原告系TATUUM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3月5日,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委托陈雪通过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行了操作,打开被告公司的网页http://tatuum.cn.alibaba.com,首页宣传语为“Tatuum,your best choice”(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被告经营产品为服装;在诚信档案页面,载明被告于2011年5月通过实名认证,交易评价及物流记录等均为0,并载明了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鄞州法院。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中,采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字母的“tatuum”为其网址区别域名,并以“Tatuum,您最佳的选择”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被告对外宣传销售的同样也是服装,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商品上使用“TATUUM”商标,但其均以“tatuum”区别域名及网页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相信被告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就是TATUUM,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TATUUM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万元。
【解读】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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