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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回复]在职研究生有无学费减免政策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4月24日 14:20

  昨日,网友“James-jay”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请问下,有没有这样的政策:工作几年后读在职研究生有没有学费优惠的政策?如果有的话,具体是什么,能不能详细告知呢?

  对此,市教育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尊敬的杠头开花网友,您好!现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答复如下:

  这位网友,你好。宁波市教育局在2011年出台文件,鼓励直属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教育局或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欢迎直接咨询所在单位。

  关于鼓励直属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通知(甬教人〔2011〕422号)

  各直属学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在职教师整体素质,优化教师学历结构,根据《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鼓励在职教师尤其是高中段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相关鼓励政策如下:

  一、凡2011年起入学攻读国内外相关高校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含专业硕士学位)的直属学校在职教师,且所攻读学科(专业)与任教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在学习期满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后,一般由市教育局一次性给予每人1.5万元的学费补助;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给予每人3万元的学费补助;获得国外高校相应层次学位的,可根据学费支出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额度,增加数额不高于相应补助额度的50%。学费支出少于补助额度的,按学费实际支出数额予以补助。

  二、需要申请学费补助的相关教师,在入学前应到市教育局人事处备案,填写《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三、学习费用的其余部分由该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和教师本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相关学校可使用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年度人均经费。各项补助总和不应超过攻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实际费用。

  四、在职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全过程培训学时折算不超过180学时。

  五、直属单位在编人员攻读与本岗位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参照直属学校在编教师相关政策。

  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本地中小学在职教师攻读相关学历(学位)。

  各地、各校要及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相关招生信息及简章可查看相关高校及委托培养单位网站或登录宁波教育人事网。

  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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