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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回复]退休后社保手续如何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1月08日 08:58

  近日,网友“阿拉乡下人”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咨询关于退休社保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本人社保缴费至2013年4月满15年,年龄至6月份50周岁,医保未缴。是否可以在大病、门诊中间二选一?如果两样都保大概要多少钱?所有手续该去哪办?什么时候去办?”

  昨日,市人社局给予了网友详细的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你好,你于2013年6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从核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规定: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后,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住院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

  医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足15年后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补足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时(2009年5月以后)其医保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其中选择基本医保待遇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年限;选择住院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足不足部分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

  目前如果一次性补缴基本的是每月413.3元,补缴住院的是每月105元(具体以退休时标准确定)。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理好的当月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即可。如有未尽事宜,你可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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