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三位一体”基本服务职能,尤其要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有条件的特别是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一方面要求全面推行“多功能、一体化”的职能配置和“3+X”服务模式,拓展和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鼓励采用“1+N”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组建新模式。即以“中心”为基础,联合相关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两区”或其它合适地点再建设1个或若干个服务网点(基地),推动公益性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的衔接,充分发挥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的主体作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努力满足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和广大农民对农业服务的个性化、多样性需求。
(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条件建设。一是服务用房建设。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行政划拨、调剂、修缮及新建等方式,落实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用房,用于“一站式”服务的开展。一般性中心应当有必要的工作用房,能够满足履行农业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示范性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有200平方米左右相对集中的工作用房,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也可合署于乡镇公共资源配置与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接待窗口、专用检验检测室等。配备服务用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免费服务电话、电子屏显示系统等相关综合服务设备。二是专用实验检测室建设。用于存放农业技术推广和实验检测等设备,开展农技推广试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试验、检测工作。面积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不低于30平方米。需要配备的检验检测设备由市农业、林业、渔业、农机等部门提出参考标准,可以由各县(市)区农口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三是综合服务设备配置。主要为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和培训设备,要求达到一人一台电脑,一站一台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手提电脑、复印机(含便携式)、手持GPS仪等标准。四是服务基地(点)建设。示范性中心应统筹考虑农机化服务、农资供应、农产品营销等生产经营性公共服务的集成配套建设,充分吸纳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多渠道进行投入,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机融合。
(四)制度建设。围绕“便民、高效、优质”的服务目标,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现场指导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专家坐堂和预约服务、电话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等相结合的服务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大户、乡土人才、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人员等的作用,通过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源整合,使之成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和有机组成部分。县级主管部门加强考核管理,对考核优秀的责任农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