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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计划
2012年完成30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其中示范性中心10个;2013年完成45个建设任务,其中示范性中心15个;2014年完成45个左右建设任务,其中示范性中心15个(具体计划见附件)。实施计划由县(市)区分年度综合申报,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实施建设,原则上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具体申报办法及要求由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制定。
四、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机构队伍建设。各地按照省编委办《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精神规范设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技推广责任制建设,可按“一乡(镇、涉农街道)一中心”设置,也可按区域或结合农业“两区”设置。原则上要求单独设置机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根据服务工作的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科学核定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编制,配备与服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农技人员。一般乡镇(涉农街道)要确保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等主要专业有一名责任农技员;农业比重较大的乡镇(涉农街道),要根据当地的产业实际和需要,增加人员配备。责任农技人员要求从事农业公共服务工作为主要任务,确保工作精力到位。
积极探索人才引入机制,多途径、多渠道地推进基层农技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力量。鼓励采用单考单招等方式,招考一批农业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择优选拔一批大学生村官、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大学生充实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对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聘用大学生,享受市、县鼓励大学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补助政策,对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群众满意的聘用大学生,在当地农业事业单位招考时优先录用。
创新基层农技人员培养机制,分级负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市级农口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各专业高级农技人员的培训,县(市)区负责其它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将服务中心聘用大学生的继续教育,纳入到公益性农技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