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网友“言之真”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咨询关于养老保险缴费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宁波实行单位缴费是从哪年开始的?辞职与离职情况下,工龄和缴费有什么关系,等等。
针对网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市人社局给予了一一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你好,宁波市从1993年9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计算与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并无关联。若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在法定时效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或诉讼。
1988年11月11日后,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本市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辞职前连续工龄按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离职”为笼统说法,视同缴费年限可否计算应依据其离开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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