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网友“四明光电”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小区的物业费涨价了,现在自己处于失业状态,希望能酌情减少物业费的收取。
对此,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看,您好!目前,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甬价管〔2005〕162号 第二十一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对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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