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网友“zjxsnwm”,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同时咨询“劳动合同的续签、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原帖如下:
您好,昨天公司口头通知我说,我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本月30日到期,不再续签。请问在国家及我省我市的法律法规中有没有规定单位是否续签合同要“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的说法,有的话,也请告知具体出自哪部法律法规中的哪项条款?
职工因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话,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几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出现,国家级我省我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是否续签合同,但企业没有履行的话,这经济补偿金又该怎么计算?
如果职工签订的合同,在履行中发现企业没有按照法规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话,职工是否可以要求劳动部门对此份合同无效呢?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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