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询问,为什么宁波的阶梯电价实施多年,基础电价一直不变,是不是应该根据居民的生活水平即时改变呢?
今日,市电业局根据网友提问,给予了详细的回复,原帖如下:
2004年,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当时紧张的供用电局面,大力提倡节约用电,引导合理的电能消费,增强广大居民节约用电的意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国家发改委决定在浙江、福建、四川等省份试点居民阶梯式累进制电价。浙江省物价局在制订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方案的过程中,参考了上海、江苏、安徽、江西等周边省市的居民生活用电现行价格水平,综合考虑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电力供需状况、群众可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分担、合理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在举行居民电价调整听证会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报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批准。此后居民用电价格一直没有调整。
2012年6月14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最新的居民阶梯电价,实行按年实施的阶梯电价政策方案,即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中的各档阶梯电量从现行按月用电量实施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实施,阶梯级数仍为三档。阶梯累进加价标准:第一档电量(年用电量2760度以内)不提价,仍为每度电0.538元;第二档电量(年用电量2761-4800度)加价5分钱,为每度电0.588元;第三档电量(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加价0.30元,为每度电0.838元。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由于分档电量标准大为提高,大部分用户的电费支出是减少的。
经测算,月均用电量以480度为分界点,480度以内的用户电费支出将减少或不变(从全省情况来看,这个用电水平覆盖了近96.7%的用户),最多可减少月支出16元(月用电为400度时),平均可减少6.56元。其中,月用电量51-480度之间的用户,电费支出将减少;月用电量50度以内的居民用户,电费支出不变。
一直以来,很多居民、企业用户对电价管理权限的认识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电价就是电力部门说了算的,你说多少就是多少”。其实不然,电力作为自然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其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电价政策是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从“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的。电力部门仅仅是电价政策的执行者,无权调整或制定用电价格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须接受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同时负责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用户的反映及时反馈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供其制定电价方案时参考。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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