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手机网友“139****0457”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询问,还没有落户的小孩子想改名字,要怎么办理?
今日,市公安局给予了网友详细的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申报出生登记时,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应当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户口登记的第一个姓名,同时申报更改姓名登记。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按照相关规定,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变更姓名的申报条件为:
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4、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5、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如还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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