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六院的停车费收的很贵,在医院看病一般不太可能短时间离开,收停车费有什么依据吗?这个收费标准,市民同意吗?
今日,市发改委回复网友,原帖如下: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到,先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首先,新标准的设定,是对我市医疗机构停车收费的一次结构性调整。医疗机构停车位作为一种资源,其有着稀缺性的特点,每一个车位的占用,就意味着可供他人使用车位的减少;停车时间越长,该车位能供他人使用的时间自然被减短。而新的标准出台,其目的是为了加快医疗机构内车辆的流动性,运用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短时停车。这一新的标准,对短时停车有着鼓励性,但相对的,对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位产生了冲击,对停车位使用整体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希望网友能够理解。其次,你所咨询的市民听证问题,医疗机构停车收费未列入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不属于定价听证范围。但为了广泛听取民意,更好的制定我市医疗机构停车收费标准,我委在出台甬价费【2012】25号文件前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相关意见。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发票,付费者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发票,拒不提供的,付费者有权利向税务部门提出投诉,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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