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的手机网友“1385***0676”在《对话·网上发布厅》上发帖询问,五月一号新出台的养老保险中,第三条的“帐户余额近亲属也能用”该怎么解释呢?昨日市人社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47号)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及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金额,自2012年5月起开始统计,2013年5月起按规定实施划入。
参保人员的近亲属或配偶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可在次年度由参保人员申请从其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参保人员需要办理一次亲属关系关联,该参保人员与其亲属的医疗保险关系应在同一参保区域内,宁波市目前居民医保参保区域共有5个,分别为市区(各区同属于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登记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的5月份,将上述缴费金额,从职工的历年账户资金转入社保卡金融账户。每个年度内为亲属支付缴费费用不超过3个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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