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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回复】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疑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年04月24日 09:38

  之前有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说,请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征收时的补偿除考虑建筑面积外是否还考虑土地面积?原帖如下:

  按照宁波市人大的地方立法现行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计算补偿时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是否另外还按各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加算补偿?

  众所周知,买房时,业主实际上是出了两部分钱,一是造房子的钱,二是向国家(通过房产商)购买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而构成房屋成本的主要也是这两部分,而且在现在的高地价高房价情况下,房屋的成本恐怕还是花在购买土地使用权上面的更多一些。当然。之所以会有拆迁,大部分原因也是看中了这些被拆迁房屋所占的土地。但是,现在一些住宅区里,同样建筑面积情况下,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却各有不同,如高楼与普通住宅,别墅与楼房,一楼加花园的与楼上的房屋,等等,如只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算,而不同等考虑购买成本更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显然有失公平公正,是否也违犯了国家对公民物权的保护?

  目前公民购买的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基本上都没到期,假如一户有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加50平方米房屋,而另一户是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加50平方米房屋,这两户的补偿计算有怎么样的差异?另外,如果这第一户15年前在自家空地上建了3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批过或没批过或超期)且至今没拆掉,这30平方米临时建筑是否也可算补偿面积?

  昨日,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太白山人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关注,就您提出的问题,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我市房屋征收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因此,房屋征收评估金额已经包含了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时,如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面积超过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则超过部分的土地面积补偿价格需要另行计算。

  二、至于您提到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合法建筑,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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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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