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的手机网友“1388****501”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反映说,20年前买下的墓地,现在要加收使用费,不知道这种要求是不是合理?
昨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针对网友疑问,共同做出了回复:
市民政局:手机网友,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公墓价格管理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有关文件明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畅通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也已明确规定:公墓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主要履行公墓行业管理的职责,负责公墓建设规划的制定、公墓年检、公墓“四化”建设推进以及对公墓接纳土葬、超标准建造墓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据此,您所反映的问题请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反映为宜。
市发改委: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墓地市场的定价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政府指导价,一是市场协议价。和商品房、保障房的区分类似,墓地也有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之分,其定位一般以城乡为界。所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为了节约用地,政府倡导各村修建自己的公益性墓地,将本村亡民集中安葬,不得收费,也未明确使用年限,但严禁对外经营。城市的居民,一般安葬在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实行有偿服务,属于第三产业,采用市场协议价。近几年来,因供应收紧,需求却不能分流,公墓价格、收费呈明显攀升趋势,鉴于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和浙江省物价局、民政厅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宁波目前也正在积极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目前已完成草案的起草,不久就将发布施行。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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