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网友“流赋斌”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询问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迁入户口的问题,原帖如下:
本人于11年11月份结婚,现在想把我老婆的户口迁到这里(集士港镇),向集士港派出所填写申请,并附以村里房屋证明(集体土地),户主(我父亲)同意迁入说明,本人户口证明(在我爸爸的名下,本人2001年读大学时迁出,毕业后迁回到父亲名下),我老婆户口证明(北仑集体户口),身份证等。后集士港派出所答复无法迁入,原因为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派出所要求为土地证、批文或房产证)。
这些证明之前反复和村里协商,请求办理,但村里只能提供一份证明,证明房子所有,而土地批文无法办理。
经多方打探,在集士港土管局处获知无法办理土地批文是因为我们是之前因为种粮大户的性质迁入宁波的(祖籍温州),土管局不能给办理土地批文,但我们当时迁入建房都是经过村里同意的,并且也按照要求购买了地基啊什么的,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如何才能顺利的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急切盼复,谢谢!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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