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zjxsnwm ”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板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表示:您好:最近几个月我所在单位生产经营任务繁重,企业主管领导叫我们生产职工除白天工作日正常上班外还安排每天夜里加班,每周休息日也要加班。据此并文件规定“对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不加班的职工处以100元的罚款。
对此我们职工要向劳动部门求证以下疑问:一、不管是实行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或职工,如按”计时“工资的,是否需要向劳动部门审批?这”计时“按照法规应该控制在多少小时?二、每个夜里加班加点是否在3个小时至4小时半以下呢?还有听我企业领导说,依照我企业所在的劳动部门给出意见的夜班是3-4.5小时不可能是2.5小时“因此把原来的2.5小时延长至3.5小时。我们不明,要请教你们在现有劳动法规里是不是由此约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夜班和休息日加班的计薪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可否按照企业自主的规定每加个夜班(休息日加班)计一个班再乘以150%和200%来计算??三、对企业规定”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不加班(含休息日)的职工处以100元的罚款“,是否违法?
在出现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有权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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