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公共租赁房两大新政2015年前再建保障性房源5万套以上
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陈本君吴培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昨天传出消息,为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根据新政,到2015年年底前,我市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房源5万套以上,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
经过近年来努力,我市已构建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房四位一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两大新政,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快速、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明确,下一步我市住房保障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逐步减少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供应,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现统筹。在房源筹集方面,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可通过创新方式,采取集中建设、配建、改建、调剂、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明确可以采用划拨供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水平,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素保障是关键。《若干意见》提出要求优先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用地,明确公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指标。对于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求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资金保障方面,要求增加政府投入,加大融资支持。《若干意见》还从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配租管理制度、健全租金收缴机制、强化日常使用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
作为《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操作细则,重点从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配租对象和标准,准入、配租、租金、社会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各地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作出指导。对于有骗租行为的,将记入信用档案,责任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