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被征收人利益
新的补偿政策更人性化、合理化。相对于原拆迁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政府不再公布指导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作为确定评估比准价格的依据;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直接安置的安置面积和差价结算办法进行了调整,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允许有条件的征收区块提供其他用途的安置房供非住宅被征收人调产安置等。
此外,还提高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项补偿费发放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补偿资金比例,住宅用房由原20%提高到了25%;办公、工业用房从原10%分别提高到20%和30%,以鼓励货币补偿;住宅用房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用标准,统一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偿,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标准,规定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发;非住宅征收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标准也有提高。
原拆迁政策中一些优惠措施如拆迁低限标准(现住房困难补助标准)、提前搬迁奖励政策等都予以了保留,目的在于在新的房屋征收制度下,让被征收人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同时,充分保障其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如何补偿和搬迁
新政规定,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