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昨天,市住建委负责人就市民最为关注的内容专门作了解答。
与原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有何变化
市住建委相关人士介绍,共有五大变化,一是征收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前提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需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二是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取代了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成为政府行为;三是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以前的行政裁决变为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搬迁;四是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法定程序,加大了公众参与征收决策的程度;五是补偿方面更体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如何加大公众参与程度
结合我市实际,《若干意见》对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补偿方案论证和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等征收程序的各个环节中未明确的有关内容尽量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对《条例》“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定中的“数量较多”规定为超过300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