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努力为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率先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准确把握国务院《征补条例》的核心思想和原则要求,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行司法强迁后,与原来的行政强拆有哪些不同呢?对此,杨副院长结合《意见》进行了详细介绍。
□提级管辖
《意见》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对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对涉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法院进行审理或审查。
□依法审查
人民法院将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情形,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严格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防止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
□司法公开
《意见》提出,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对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均应适用听证程序审查,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坚持司法公开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加强协调,做好法制教育、法律释明和情绪疏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