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全市法院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具体举措向媒体进行了通报。
根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法院依法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职责。“特别是国务院取消了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直接强制拆迁的权力,一律移交司法审查和强制搬迁,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压力,但也为法院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契机。目前,上级法院尚未出台工作细则,为指导和规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宁波中院党组经认真学习调研,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并上报市委。”宁波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方政对记者说,“由于此项工作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市委对此非常重视,在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后,对《意见》进行了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杨副院长还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中共宁波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既是全市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同时也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依法、规范、阳光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