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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标准厂房产权如何分割?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9月11日 18:04
 
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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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强市系列《对话》第三期:强化要素保障 激发内生动力

本期嘉宾: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丁永平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行保险处处长 宋三旭
     宁波市北仑区大港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专职副主任 陈 杰

  丁永平: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先解释一下,我们宁波市对工业用地的分割转让,因为工业用地能否分割转让,目前在法律界和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很多的争议,国家层面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在宁波对工业用地是否能够分割转让,有明确的限定标准。因为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也就是2008年的72号文,这里面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和基础设施、科研等各类建设用地,以项目为整体单位报批的,项目和地上建筑物不得分割转让。关于工业用地管理和产业结构规划意见也明确提出了限制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点是除外的,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个就是标准厂房这个是除外。标准厂房,市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的221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建设多层的标准厂房,要求就是说,工业开发园区和产业基地应按照规划安排建设,对行业没有特殊要求的新建的工业项目,文件要求应当建造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同时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要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标准,同时文件也规定,经公开出让的使用权,可按照规转让和抵押。

  至于现在今年的14号文件提出来之后,对小微企业创业园区和小微企业集聚区的整栋厂房实施要条件转让,我理解标准厂房的产权分割要符合几项条件,一个要经规划部门通过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第二要国土部门出具同意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意见,第三个原则上要出让合同有约定。至于具体的操作,因为我们也跟规划、住建沟通过,我们认为要按下列形式操作。一是请规划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关的规划条件,第二是规划意见报国土部门办理同意分割的审批手续。第三凭这两个意见,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至于住建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候,可能需要规划、消防等各个部门的意见汇总。至于是否以整层和整栋为单位分割,以规划条件为前提。

  房产证办好以后,凭变更后的房产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下一步我们也将进一步明确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进一步的给大家进行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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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吴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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