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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8月23日 21:19

  文号:甬贸局消〔2013〕31号 发布机构: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贸易局

  主题 词:餐饮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发布时间: 2013-08-15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有关餐饮行业发展的指示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餐饮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门店和品牌餐饮企业标准化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经营规范、品种丰富、质量安全、价格适中的餐饮供应服务体系,特设立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8月8日

  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和省、市有关餐饮行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门店和品牌餐饮企业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在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重点扶持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门店和品牌餐饮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开展早餐工程、集中式配送餐、中式快餐和品牌餐饮标准化建设的企业(门店)及开展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达标企业。

  第三章支持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补助资金采取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

  第六条集中式配送餐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大众化早餐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3〕27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百万学生餐饮安全工程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50号)文件要求,开展集中式配送餐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当年新建(扩建)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营运的,按设备、设施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中式快餐(含早餐)标准化建设的门店。按照《宁波市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等级划分和评定》地方标准(DB3302/T1033-2010)的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获得宁波市三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3万元;获得宁波市四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4万元;获得宁波市五钻级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的,每家企业(门店)奖励5万元。

  第八条餐饮场所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按照《宁波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甬贸局办〔2013〕11号)行业标准,开展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并通过市安监局、市贸易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验收达标的,每家达标企业奖励1万元。

  第九条省级餐饮龙头企业。按照《浙江省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文件要求,开展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创建活动,并获得“浙江省餐饮龙头企业”称号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条开展餐饮业“三名工程”创建活动。按照《浙江省餐饮行业“三名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餐饮名店名家评选标准》积极参与“名店、名家、名菜”评定,并获得“三名工程”称号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通过消防、环保许可;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含)以上标准。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实施投入力度较大,在设施设备、服务水平、菜肴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在社会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中式配送餐企业新(扩)建项目,设备、设施和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投资额要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实施完成并稳定运行,配送量达到2000份/日以上。

  (二)中式快餐门店要达到《宁波市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等级划分和评定》地方标准要求,获得宁波市三钻级(含)以上中式快餐门店称号的,有早餐经营项目,且早餐营业额占总营业额15%以上。

  (三)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标企业。列入餐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试点计划,通过项目验收,且达标运行。

  (四)餐饮龙头企业总部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有统一品牌,实现连锁经营;有5个以上直营门店,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五)餐饮“名店名家名菜”企业必须符合《浙江省“名店、名家、名菜”认定管理办法》和《宁波市餐饮名店名家评选》的标准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举办的“食品博览会”、“购物节”和“美食节”等活动,广泛传播宁波餐饮美食文化。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餐饮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三)与申报条件相对应的文件、会计报表、发票复印件及纳税信誉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的申报,每年10月上旬由企业(门店)向属地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盖章后,于10月下旬上报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贸易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相关企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将追缴扣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等,次年3月底前,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餐饮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商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附件: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咨询电话: 0574-12366 0574-8718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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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编辑: 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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