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8月19日讯(特约发布员沈周)《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5月2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有很强的指导性。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般多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烷(沼气)和氰化氢等气体,其中以硫化氢和一氧化碳为主的窒息性气体尤为突出。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有:清理浆池、沉淀池、酿酒池、沤粪池、下水道、蓄粪坑、地窖等;工地桩井、竖井、矿井等;反应塔或釜、槽车、储藏罐、钢瓶等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沟、坑、井、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谷仓等。在这些有限空间场所作业,如果通风不良,加之窒息性气体浓度较高,会导致空气中氧含量下降。当空气中氧含量降到16%以下,人即可产生缺氧症状;氧含量降至10%以下,可出现不同程度意识障碍,甚至死亡;氧含量降至6%以下,可发生猝死。
《暂行规定》重点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工贸企业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全面辨识有限空间数量、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等,建立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发包、作业审批和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措施,配齐配全劳动防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确保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暂行规定》规定,安监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照《暂行规定》从严查处,对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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