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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退休后务工权益应如何保障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8月12日 11:43

  戴先生问:

    我虽已退休数年,但身体状况良好,一手车工技术更是宝刀不老。因此,近几年来我屡受一些企业聘用,担当技工指导。今年初夏,我在一家机械厂工作时,左手指不慎被车床挫伤,我为此支付了数千元医疗费,左手指功能也因此受到影响。现在,我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但单位只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请问,我退休后务工权益应如何保障?

  法官作答:通常情况下,劳动者退休了就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为此,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就是说,即便你与应聘企业签有相应劳动合同,因其违反前述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退休后与有关企业所签劳动合同也属无效。因此,职工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只能是“职工”,退休者非工伤保险所保护的对象。

  那么,退休人员因发挥余热,而生侵权事件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退休后受聘,可考虑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若遇不测,可依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精神主张权利。

  由此,退休后务工遇有人身损害,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有权要求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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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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