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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回复]出售房屋需要开房屋证明吗?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8月05日 16:29

  今日,网友“zjchenzy”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自己在海曙区有套房子,是通过赠与方式过户到名下的,建筑面积不到80平方米。

  上月自己又在鄞州区订购了一套期房,约定2014年一月交付,交付后才能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已订并于7月下旬备案。现由于购买这套鄞州区的住房致经济压力较大,准备将海曙区旧房出售。请问,宁波是不是有政策规定:个人出售满5年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住建委:出售这套海曙区的旧房属于首套房出售还是二套房出售?如果属于出售首套房,需要开什么样的证明?

  针对网友的疑问,宁波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市房产交易中心回复如下:

  1、出售房屋不需要申请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关于是否属于首套房由契税部门进行判断;2、房屋过户手续一般涉及契税、所得税及营业税。

  点击进入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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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网上发布厅 编辑: 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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