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鄞州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从严控制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对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4%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亩;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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