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4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近日,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张慧珍就《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改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办法》是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原《办法》于1997年7月4日起施行。随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的颁布以及我市宗教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根据我市实际,对其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近年来,市民族宗教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事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办法》的修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调查研究,先后多次听取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代表、法律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了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新修改的《办法》于2012年12月26日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5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于2013年6月14日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问:您作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何看待《办法》的修改出台?
答:《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作为社会实体最重要的基础性要素,是信教群众满足宗教需求的主要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服务信教群众的主要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形象事关宗教的整体形象。加强和创新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对保持宗教的健康发展,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修改出台,为进一步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
答:宁波是浙江省宗教工作重点地区,现有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四大宗教。目前,全市现有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000处,其中佛教场所600多处,基督教场所近300处,天主教场所51处,伊斯兰教场所1处。
问:《办法》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修改后的《办法》共26条,既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也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义务。主要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内涵界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审批和登记、场所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设、宗教活动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场所征收、宗教人士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优惠等内容。
问:《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相对滞后,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法》中增加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的规定。
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交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报告,并不是要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而是通过审查客观记载的财务会计状况,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掌握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按其宗旨在开展活动,是否在经济上达到收支平衡,是否能维持正常运转,是否能够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另外,将这些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建立以上两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防止其变相牟利,监督其收益必须用于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举办的公益事业。
问:《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满足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的需要,《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作了规定。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必须是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等具有公共使用性质、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用途的建设需要,非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不得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之名,非法剥夺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所涉宗教团体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予以易地重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特别是寺观教堂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如果当地信教群众有继续开展宗教活动等需要,就应当予以重建;如果无开展宗教活动等需要,经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对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宗教政策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对待,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房屋征收。需要强调的是,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等房屋的结构、样式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重建应该以不低于原有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的原则予以重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区位,应当尽量与原址的区位接近,方便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需要,以最小限度地影响当地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为标准。另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的补偿必须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不得私分。
问:《办法》对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强烈的门票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宁波市宗教文化历史悠久,许多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佛教著名寺院,大多位于风景优美的地方。这些寺院普遍具有浓厚的历史积淀,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既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构成了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旅游资源。“天下名山僧占多”,反映了我国的宗教传统文化在一些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影响。大众到这些风景名胜区旅游,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领略那里浓厚的宗教文化;而许多信徒则主要是为了到宗教活动场所朝拜、进香、许愿,以满足其宗教感情需要。由于宗教活动场所位于收取门票的风景名胜区内,给信教群众到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现实中很突出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对宗教人士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优惠作出了规定。需购买门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但旅游景区(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可以不予免除:(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进入旅游景区(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也应免收门票。
问:下步如何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答: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市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我们会把《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微博等各种媒体面向全社会对《办法》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宣传效果,扩大《办法》的知晓面。组织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深入学习《办法》,提高他们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增强他们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意识,推动在宗教界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宗教工作干部认真学习《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把握精神实质,熟悉掌握具体条文,带头遵守《办法》的规定,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加强依法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适时对依法登记的寺庙名单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庙参加宗教活动。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雇用假僧假道、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现象,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教堂和聚会点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的要依法处理。推动理顺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能。
三是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良好形象。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把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宗教思想渗透到讲经讲道中,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宗教思想建设的重要阵地。根据各宗教特点,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选好配好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发挥民主管理组织作用,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和实行监督的作用。认真落实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研习教义,遵守教规,注重修行,提高素质。自觉抵制一切不良风气的侵袭,防止出现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争名逐利、破坏团结等现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良好形象。
四是加强公共服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鼓励各地把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政府改善民生工作的范围,使宗教活动场所享受到各方面的公共服务,逐步改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生活条件。及时依法处理伤害宗教感情事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信教群众的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产征收问题,防止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部门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要求,扩大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覆盖面,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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