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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3年07月24日 11:16

  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7月1日

  附件

  宁波市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和工程建设,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2〕225号)和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甬发改规划〔2013〕17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以提高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信息服务、应急管理及风险评估与区划能力,提升防御与应对重大海洋灾害的水平,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观测类:具备海洋观测以及海洋观测系统建设、管理、维护职责或能力的有关单位。

  (二)预警报类:具备海洋灾害预警报职能以及具备海洋灾害预警报技术能力建设的有关单位。

  (三)信息服务类:具备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制作、分发及发布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渔船应急通信、海水养殖安全工作的有关单位。

  (四)应急管理类:具备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及管理信息发布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五)风险评估与区划类:从事海洋灾害风险排查、评估与区划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主要扶持内容及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观测类

  主要扶持内容:海洋观测站(点、浮标等)基础能力建设及观测仪器设备更新与维护;海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涉海数据传输网络建设。

  资金使用范围:方案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设备购置费、委托业务费、测试测量费、专用燃料费、信息网络购建费、运行维护费等。

  (二)预警报类

  主要扶持内容:灾害预警报基础能力建设;海洋灾害预警报技术及业务化运行能力建设;海洋灾害业务化平台建设。

  资金使用范围:方案设计费、委托业务费、测试测量费、设备购置费和运行维护费等。

  (三)信息服务类

  主要扶持内容:海洋灾害服务信息制作基础能力建设;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分发系统建设;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

  资金使用范围:方案设计费、信息网络购建费、设备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等。

  (四)应急管理类

  主要扶持内容: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与设施建设;海洋灾害可视化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资金使用范围:方案设计费、信息网络购建费、委托业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等。

  (五)风险评估与区划类

  主要扶持内容:海洋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及相关技术应用;警戒潮位核定。

  资金使用范围:方案设计费、信息网络购建费、设备购置与租赁费、测试测量费、委托业务费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观测类:全市海洋水文观测能力建设、海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以及涉海数据传输网络建设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地方配套建设用海和用地单个海洋站建设最高补助大陆站不超过230万元,海岛站不超过300万元;单个视频监控点建设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日常运行及维护费市财政统一补助50%。

  (二)预警报类:市级海洋灾害预警报技术及业务化运行能力建设由市本级财政统一安排。

  (三)信息服务类:市海洋灾害服务信息制作基础能力建设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分发能力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工程渔船终端设备更新、维护由市财政按总投资的40%予以补助,县(市)区应给予不少于总投资30%的补助;船载卫星电话市财政补助25%,县级财政按1:1配套。

  (四)应急管理类: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设施建设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县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设施建设市财政按总投资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风险评估与区划类:县级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技术应用项目由市财政按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海洋灾害承载体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警戒潮位核定项目统一按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海洋防灾减灾项目按《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的格式要求申报,其中申报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和效益分析等。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相关项目审查与申报,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配套资金落实,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海洋防灾减灾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当年度海洋渔业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宁波市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另行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市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推行公示公告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海洋防灾减灾项目的验收,按以下权限实施: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规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市级专项资金补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市级专项资金补助1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15万元以下的县级项目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组织验收,市本级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将基础调查资料和验收资料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四)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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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编辑: 祝欣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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