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QQ网友“新希望”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咨询说,请问,申请公租房有什么要求呢?
对此,市住建委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网友您好: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9号)文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由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力部门人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具体实施细则可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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