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官方热线网友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说,之前在宁波打工单位交了保险,现在合同到期,打算回老家发展,请问能领取失业金吗?
对此,市人社局给予了网友回复,原帖如下:
您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劳动合同等材料)、社会保险终止单、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户籍证明)、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外地城镇户口可在其本人所办的宁波暂住证(居住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回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需在其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农村户籍人员在其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人员缴费满一年的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当月登记,次月享受,按月发放.
我市目前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为每人每月1103元,农民合同工、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按标准减半享受,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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